神十六发射任务圆满成功

为了保证社会劳动力的生息繁衍,法律要发挥自身在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和体育事业等方面的功能。

社会的作用主要是经济性的,是社会成员的能动作用,其手段主要是自治。产业革命后,为了对付日益严重的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和破坏,关于自然保护的立法逐渐发展而专门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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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律规划未来,也就是对人类社会进行控制。社会学作为一门重要的人文学科,它的兴起是在近现代。但是,自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在国内法意义上,国家一词则指在法律上代表公共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特殊权利主体。也就是说,除了法律之外,社会还存在着其它社会规范,即其它资源分配系统,诸如宗教、道德、政策等等。

四 法律的公共功能,是法律基于其社会性或共同性,而对社会公共事务所具有的管理能力,即法律调整社会公共事务,执行社会职能的作用能力。另一方面,科技社会使法治除了具有民主基础,还注入了科学精神,因而更加具有合理性。因此,个人利益乃是利益动力结构的原始细胞。

其三,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关系 利益的形态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法律对于两种形态的利益都要关注。然而,物质赔偿却不能代替或不能完全代替精神上的补救,这就是民法及刑法上法律责任中规定赔礼道歉的法理根据。第二阶段乃是国家和法律的出现。(注:参见〔美〕肯尼思·阿罗著:《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版。

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一方面,不能为了所谓长远利益而无条件地牺牲眼前的短期利益,比如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对于职工的短期利益必须适当照顾,不能一推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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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相对于地区或个人而言当然是总体,但相对于人类而言则又成了局部。但在私权关系(如国债发行)中,国家与私人同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法律上地位平等,便不能要求私人利益绝对地服从于国家利益。19世纪后半期到20世纪前半期的另一位跨世纪的德国法学家赫克(Philip Heck,1858-1943)提出,法律不仅是一个逻辑结构,而且是各种利益的平衡。后来,利益作为个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体现得到广泛的应用。

法律无法选择确认每一主体的每一项利益,但必须对各种利益冲突加以平衡,从而不致使人类社会在无谓的利益纷争中而毁灭,失去继续发展的可能。《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开宗明义宣布:考虑到一场核战争将使全人类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尽全力避免发生这种战争的危险并采取措施以保证各国人民的安全。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阿罗(K.J.Arrow)揭示出的不可能性定理,可以说是以经济人设定为价值观前提论证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私有制的出现把人们分为穷人和富人,这是人类社会不平等的第一阶段。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4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社会体制下,价值侧重会有差异,但需要处理的几种关系却是大致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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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政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平等的顶点,也是不平等的第三阶段。(注:《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261页。

应当强调,个体利益不能冒充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二、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 法律对社会的控制离不开对利益的调整,而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主要又是通过将利益要求转化为一定权利(权利主张、自由、特权、权力),并把它们及相对的义务归诸法律主体,同时还要有维护权利和强制义务的补救办法——惩罚、赔偿和制止等来实现的。严格说来,国家利益是一种和社会利益有区别的公共利益。离开利益关系,法律无从产生和存在。另一方面,更不能使短期利益损害长远利益。这里着重说明个体利益之间冲突的协调问题。

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规律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法官应该熟谙法律中所包含的利益,并且在处理案件时尽量使自己的利益判断能够与立法者在法律中所表现出来的利益保护一致。

转引自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版,第421页。刑法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其实也可视为是对精神利益的剥夺或限制。

如果我们假设每个人都在利用所能得到的资源,以使他人为他得到特定环境中的最好可能的局面效力,那么,我们就获得了一个能理解大量的分层情况的指导原则。今天,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应当提倡义、利并举,以义取利。

现代国家之间,没有永久的敌人,也没有永久的朋友,只有永久的利益。)在今天的中国,一般而言,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为人们并行不悖地追求,法律对于两者最好应予兼顾。)法律只对部分利益主体予以保护,或者主要表达部分利益主体的利益。比如,利益的多元化迫使美国社会中的各利益集团之间、部分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所有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始终就各自利益的定义和定位进行着一种多层次的、多方位的和连续不停的‘谈判。

列宁非常赞赏普列汉诺夫提出的这一马克思主义原则,并曾多次引用。他提醒我们,每个人基本上都在追逐其自身的利益,利益争夺的情况内在地是对立的。

在改革中,许多法律措施都可以说是各个利益集团相互冲突,相互制约和相互妥协的结果。再如近来屡屡出现的一系列公益诉讼(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案件(注:比较典型的是王海打假案件,另外还有:葛锐认为郑州火车站公厕收费违背有关规定侵害广大旅客利益而诉诸法院、邱建东认为黄山市规划不当侵害广大旅游消费者知情权而诉诸法院、王英认为白酒厂未在酒瓶上标明喝酒有害健康字样侵害广大消费者知情权而诉诸法院,等等。

(注:〔美〕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2页。(注: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67页。

我国唐朝曾有过超过30年的债务发生纠纷,保人不在而空有契书,官府即不再受理的规定。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不仅主体的生活需要,而且主体的生产需要,都要以个人利益的形式来满足,个人利益以利已的私人利益表现出来。然而,社会中的现有资源总是处于匮乏的状态。这里有三条线索:人生活在自己建立的主观世界中。

马克思最早于1842年10月在刚刚跨出校门后参加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时,第一次遇到了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乌尔比安(Ulpianus,约160-228)所提出的著名的公、私法划分理论,也是以利益为标准的。

1999年《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边沁不仅主张善即是一般幸福,而且主张每个人总是追求他所认为的幸福。

)在政治领域,法律要对国家权力结构加以固定化。法律规范人的行为主要是依靠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抗衡即他律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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